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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8/30      浏览: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罚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当以非法途径向公众大肆吸取存款或演绎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并导致涉案金额极大甚至出现其他极其严重的情况时,可依法判决其最长达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一定金额的罚金作为惩罚。此外,若这一违法行为涉及到单位犯罪的话,将对相关机构施以相应罚金,同时对于该机构中的主要责任人及其直接参与者,则按照个人犯罪的标准进行依法惩治。值得强调的是,如果被告方能在提出公诉之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退赃,且这些行动确实能够有效减缓损害后果发生的程度,法院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法律制裁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类似隐瞒真实目的、蒙骗群众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类行为所针对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合法资格并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那些不具备此类资质但却试图通过隐蔽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非金融企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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