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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更新时间:2024/8/2      浏览:

民间“互助会”以亲戚朋友、邻里乡亲关系为纽带,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的风险。日前,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互助会”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014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玉组织周边乡镇村民先后成立21班民间“互助会”。2023年6月,被告人林某玉因资金短缺,导致其所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倒会,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经审计,被告人林某玉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共计吸收公众存款51940697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51940697元,造成91名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5029615元,其行为已构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林某玉退还案涉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029615元。

法官提示:民间“互助会”是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披着互助的外衣,以无须担保抵押,理财获利、方便周转等便利为诱饵,以亲情、乡情、友情等人缘、地缘关系为依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民间“互助会”风险极大且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希望广大群众切勿贪图高额利息,拒绝一切非法投资活动。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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