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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

更新时间:2021/1/1      浏览: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案针对社会各界一直以来十分关注的金融犯罪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与调整。现就修正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修改进行解读。

 

一、 新旧条文对比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ti条文修改.jpg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新变化

 

1.两档刑增加为三档,刑法定最高刑提高

本次修正案保留原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两档刑,增加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

 

2.取消附加刑罚金限额

原《刑法》规定本罪罚金刑分为两档,数额较大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本次修订删去了罚金刑的限额,表述为“并处或单处罚金”、“并处罚金”,不再对罚金数额的上、下限进行规定,给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不设上限也同时能对金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起到威慑作用。

 

3.增加退赃退赔从轻处罚的条款

本次修正案增加了退赔从轻处罚的条款: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前,退赔情节仅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明确,本次修正案将退赔情节上升到刑法层面,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三、 总结

 

本次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退赔情节的明确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定刑提升以及罚金刑不设限额的背景下,企业、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应格外重视自身在融资活动中的刑事风险防控;在法官对于罚金刑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辩护律师可结合退赔情节等案件事实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最大程度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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