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律师网站

走私罪中应当如何处理特殊问题?

更新时间:2019/9/16      浏览:

走私罪中应当如何处理特殊问题?

北京涉税犯罪律师为您讲解:

u=2815858142,3458772129&fm=26&gp=0.jpg

关于走私犯罪,除刑法第151条至153条对几种具体走私罪及其处罚作出规定外,第154条至157条还作了特别规定。 对于走私的方式,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

关于走私犯罪,除刑法第151条至153条对几种具体走私罪及其处罚作出规定外,第154条至157条还作了特别规定。 对于走私的方式,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

关于走私犯罪,除刑法第151条至153条对几种具体走私罪及其处罚作出规定外,第154条至157条还作了特别规定。

对于走私的方式,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对于为走私提供方便的,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武装掩护走私或暴力抗拒缉私的,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微信)

1880109168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4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宪辉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18801091688
本站关键词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宪辉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朝阳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律师|北京集资诈骗辩护律师|北京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北京黑社会辩护律师|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北京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北京诈骗辩护律师|北京合同诈骗辩护律师|北京敲诈勒索辩护律师|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北京单位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大案要案辩护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会见|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盈科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孟宪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