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北京刑事律师-孟宪辉律师网站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宪辉成功辩护从轻量刑吴某某(涉案5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更新时间:2023/12/8      浏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宪辉律师办案简介:

1.jpg

2.jpg

3.jpg

      本案中涉案产品不是有毒有害食品,非国家明确规定的禁用药品,国家没有明令禁止。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节节乐在市场上已存在十多年,该产品没有对任何购买者服用者造成伤害和产生不良后果,没有致病致残致死的案例,没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委托了北京大学著名学者教授对涉案“专家意见材料”进行了评议,出具了学者意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行政机关,不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资质,三名出具意见的人员不具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业鉴定资格。提供“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而是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供“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否则就是无效的。本案控方所提供的该复函及其所附“专家研判意见书”,由于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对相关事实认定的依据,因此控方以此作为依据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本案中涉案产品不是食品,也不是保健品。在大豆异黄酮、碳酸钙中添加其他药品成分,大豆异黄酮、碳酸钙本身就不是食品。所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是不成立的,本案不符合刑法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构成。

      本案中的产品是不同原料成分形成的配方。这几种西药不是禁药,经检测是真药,不是假药。从客观角度来看,节节乐产品实际上西药中药配方化,就像中药的配方在国外,有的国家认可,有的国家没有认可,之所以对节节乐产品西药配方产生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由于国内的食品药品行业标准滞后的原因造成的。成分和配方二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配方意味着物理变化和化学反应。药品成分单独长期大量服用会有副作用和不同原料成分经过科学合理剂量形成的有疗效的配方产品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原料成分经过科学合理剂量形成的配方产品是有疗效的,这个配方产品不是有毒有害食品。

      从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节节乐在市场上已存在十多年,该产品没有对任何购买者服用者造成伤害和产生不良后果,没有致病致残致死的案例,没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危害性。从本案案发及侦查机关立案经过和实际情况来看,该产品没有致病致残致死的案例。是否属于有毒有害应该以该产品的实际疗效为衡量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添加其他成分为衡量标准。而实际情况是使用者服用该产品后确实有实际效果,病痛有所减轻,病情有所改善。该产品不是有毒有害食品。

      没有资质不能直接等同于有毒有害。吴某某早在2007年从马某某处购买“一品牌节节乐胶囊”的时候,包装盒子左上角是有国家批准允许生产和销售的保健食品标识的(俗称“蓝帽”)2012年以前是合法齐全的蓝帽资质,基于多年的信任,所以一直在帮助亲友购买服用,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吴某某的初心是为亲友解除病痛,帮助亲友的购买和赠送亲友,在帮助亲友购买和赠送亲友过程中只是加了运费和油钱,主观上是为了亲友解除病痛,而非销售盈利。吴某某的行为是帮助亲友的购买行为,而非销售行为,更不是经销商,也不是代理商。

      吴某某的行为是帮助购买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吴某某初心为家人解除痛苦,吴某某有自己稳定工作收入来源,并不是通过推广节节乐产品来获取暴利维持生活。吴某某从来没开过淘宝店,也没开过实体店,没有通过网络和微信等工具宣传,不存在销售。吴某某在帮助亲友购买和赠送亲友过程中只是加了运费和油钱,吴某某在帮助亲友购买和赠送亲友,而不是销售,没有非法获利。

      吴某某不明知该产品的成分。吴某某作为帮助亲友购买者而非生产者,除产品包装上的标明的成分,不明知添加其它成分,对产品中加入的其他成分毫不知情。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吴某某:“可能含有非食品原料的前提下”,这种“可能”的表述完全是一种有罪推定,与事实不符,指控不能成立。

      从吴某某帮助自己的父母和亲戚购买服用该产品角度来看,依据常理,吴某某不可能在明知有毒有害的情况下给自己的父母和亲戚服用有毒有害药物,吴某某作为帮助亲友购买者,除产品包装上的标明的成分,不明知添加其它成分。根据法律规定,不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涉案数额由侦查人员的主观推定,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主观上吴某某没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吴某某的行为是帮助亲友的购买行为,而非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有毒有害应该以该产品的实际疗效为衡量标准,而不是以是否添加其他成分为衡量标准,也不是以是否有无资质为衡量标准。客观结果是吴某某亲友服用该产品后确实有实际疗效,病痛有所减轻,病情有所改善。节节乐没有对任何购买者服用者造成伤害和产生不良后果,没有致病致残致死的案例,也就是说没有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

      基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起诉达不到证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公诉机关应依法撤回起诉或由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本案与《我不是药神》电影原型案例陆勇案有相似之处,本案涉及五十余人,尤其是吴某某作为医生的初心是为了母亲和亲友解除病痛而帮助亲友购买节节乐。司法机关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善良是最好的法律,司法机关不应该机械式司法,应该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实事求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审法院对吴某某从轻量刑,判处一年十个月。

吴某某案出庭通知书.jpg


吴某某案一审判决书1.jpg


吴某某案一审判决书2.jpg


吴某某案一审判决书3.jpg


吴某某案一审判决书4.jpg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微信)

1880109168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4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宪辉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18801091688
本站关键词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宪辉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朝阳刑事辩护律师|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律师|北京集资诈骗辩护律师|北京非法集资辩护律师|北京黑社会辩护律师|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北京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北京诈骗辩护律师|北京合同诈骗辩护律师|北京敲诈勒索辩护律师|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北京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北京单位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大案要案辩护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会见|北京取保候审律师|北京盈科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孟宪辉律师